南汇新城镇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一、个人就业补贴
01 一次性就业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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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本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四类人员:①退役军人、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③长期失业人员、④市就业困难人员 |
| 补贴条件 | ① 退役军人:退役两年内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连续无业3个月以上,毕业两年内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③ 长期失业人员:实际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④ 市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
| 补贴标准 | 每人一次性 1500元 |
| 备注 | 同时满足多种个人就业补贴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原则享受 |
02 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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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本镇户籍或本镇镇域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
| 补贴条件 | 在经营地为本镇镇域内的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
| 补贴标准 | 每人一次性 1500元 |
03 跨区域交通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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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 |
| 补贴条件 | ① 一年内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② 月平均收入不高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不包括加班费)③ 本镇主城区、金港社区和芦潮港社区之间实现跨社区就业 |
| 补贴标准 | 每人 300元/月 |
二、吸纳就业补贴
01 企业用工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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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 补贴条件 | 一年内新增聘用本镇户籍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
| 补贴标准 | 每人 500元/月,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 |
| 限额 | 同一企业申请企业用工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 10万元 |
三、就业培训补贴
01 技能培训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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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 |
| 补贴条件 | 一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 |
补贴内容及标准:
| 培训类型 | 人员类别 | 证书等级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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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项目 | 失业人员 | 初级证书 | 400元 |
|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项目 | 失业人员 | 中级及以上证书 | 800元 |
|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项目 | 在职人员 | 初级证书 | 200元 |
|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项目 | 在职人员 | 中级及以上证书 | 400元 |
| 非政府补贴职业技能项目 | 不限 | 合格证书 | 培训费70%,最高 1000元 |
注:上岗证除外;机动车驾驶培训不适用非政府补贴项目
02 青训营培训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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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35周岁(含)以下的本镇户籍青年及辖区内高校毕业学年学生 |
| 补贴条件 | 一年内参加由本镇举办的青年就业能力训练营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补贴标准 | 每人一次性 1200元 |
四、创业帮扶补贴
01 自主创业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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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 |
| 补贴条件 | 三年内自主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 5000元 |
02 创业培训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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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 |
| 补贴条件 | 一年内参加由本镇举办或经本镇推荐参加市、区级人社条线、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 1200元 |
03 赛事获奖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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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 |
| 补贴条件 | 一年内代表南汇新城镇在市、区级人社条线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处)举办的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 |
补贴标准:
| 获奖级别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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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创业赛事奖项 | 5000元 |
| 区级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创业赛事奖项 | 3000元 |
注:按同一参赛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04 成果转化补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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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对象 | 在市、区级人社条线、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处)及镇级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
| 补贴条件 | 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本镇创办创业组织 |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创业启动金 5000元 |
五、政策说明
- 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 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 政策衔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 重复享受:除特别说明外,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