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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要求,更好满足中央国家机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功能,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


1.购房家庭中1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的,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4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情形和叠加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进一步上浮:


1.城六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六区外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上浮20万元;


2.购买住房符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支持政策的,最高可上浮40万元;


3.北京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的,可上浮40万元。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上浮,购房家庭中1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最高上浮6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的,最高上浮100万元。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对在北京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开展公积金贷款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


购买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即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用于清偿卖方所售房产尚未结清的原有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五、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居民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北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额度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产权人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六、新旧政策衔接


2026年8月8日(不含)前已受理且尚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可自主选择按原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职工选择按新政策执行的,需撤销或调整原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新政策要求的材料,审核时效重新计算。2026年8月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执行新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和职工传达上述内容,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0日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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